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》和《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》,现启动2018年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(春季)和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(春季)的评选工作,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
2018年春季毕业的全日制学生。
二、评选条件
1.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遵纪守法,品德优秀,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。
2.学习认真刻苦,成绩优良;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身心健康。
3.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、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4.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。校级奖励指《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》规定的各项奖励,“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标兵”、“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”,“北京大学博士生校长奖学金”,“北京大学新生奖学金”。
5.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,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;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、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,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6.树立正确的就业观,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,自愿到西部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,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7.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必须从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中择优推荐。
三、评选程序
1. 具备参评条件并有意参评的毕业生,将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 xgb@ss.pku.edu.cn ,格式为学号-姓名- 2018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,所有材料都放到一个申请表word里,附件不要压缩,不要其他附件,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5日中午12:00。
2.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学生名单,征求有关老师、学生意见后,进行初审和考察,形成初选名单,并在本院范围内(学院网站主页)公示三个工作日;
3.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,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;
4.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;
5.全校范围内公示;
6.校长办公会核准。
四、评选工作要求
1.各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、鉴定工作结合起来;应及时对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。
2.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,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,各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须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,学校将不授予其荣誉称号、已发证书的收回证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