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16年优秀毕业生(夏季)评选工作的通知

     根据《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》及相关规定,我校将在近期开展2016年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(夏季)和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(夏季)的评选工作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    一、评选范围

     2016年夏季毕业的全日制专科生、本科生、第二学士学位生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。

     二、评选条件

     1.基本条件

     (1)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
     (2)遵纪守法,品德优秀,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。

     (3)学习认真刻苦,成绩优良;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身心健康。

     (4)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、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。

     2.优先条件

     (1)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,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;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、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,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
     (2)树立正确的就业观,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,自愿到西部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、创业的毕业生,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
     3.其它条件

     (1)本科生在校期间须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奖励,或获得过一次“北京市三好学生”或“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”称号。研究生、专科生、第二学士学位生,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奖励。同一学年度内获得的奖励按一次计。

     校级奖励指由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出的各项奖励(学工部管理办2015年秋季学期前评出的奖学金也认定为校级奖励),以及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评出的“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标兵”、“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”,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出的“北京大学博士生校长奖学金”和由招生办公室组织评出的“北京大学新生奖学金”。

     (2)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必须从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中择优推荐。

     三、评选比例

     院系推荐的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初评人数不超过2016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15%,毕业生总人数不足1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。

     院系推荐的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初评人数不超过2016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5%;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。

     四、评选程序

     1.具备参评条件并有意参评的毕业生,将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 xgb@ss.pku.edu.cn,格式为学号-姓名- 2016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,所有材料都放到一个申请表word里,附件不要压缩,不要其他附件,截止时间2016年4月27日17:00

     2.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学生名单,征求有关老师、学生意见后,进行初审和考察,形成初选名单,并在本院范围内(学院网站主页)公示3天;

     3.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,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;

     4.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;

     5.全校范围内公示;

     6.校长办公会核准。

     五、其它要求

     1.各院(系、所、中心)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、鉴定工作结合起来;应及时对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。

     2.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,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,各院(系、所、中心)须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,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、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。

     联系电话:61273667

学生工作办公室

2016年4月19日

相关文件列表

下载该文件学号-姓名- 2016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.doc47kb